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人员、场地、设施、设备、质量管理、检验能力、环境、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。适用于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活动的各类检验机构,也可作为机构资质认定、能力评价、日常监管的依据。
主要章节框架
范围
规范性引用文件
术语和定义
机构、人员要求包含人员配置、岗位资质、培训、行为规范等内容。
场地与设施要求对检测厂房、工位布局、通道、通风、照明、给排水、消防、废弃物处理等作出规定。
检测设备要求规定设备配置、精度等级、校准 / 检定、维护、标识、记录管理要求。
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体系建立、文件管理、样品管理、检测流程、原始记录、检验报告、数据管控等。
检验能力基本要求明确汽车综合性能常规检验项目、检验方法依据、结果判定原则。
环境、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针对检测作业环境、人员防护、废气 / 废液 / 废件等污染物处置提出要求。
附录附录为规范性资料,列出典型检验项目、配套设备及能力要求。
核心要点摘要
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,持证上岗;建立人员技术档案。
场地检测区域划分清晰,各工位面积、间距满足设备安装与车辆通行需求;室内外环境满足检测工况要求。
检测设备所有在用计量类设备、检测设备需定期检定 / 校准,确保示值准确;设备状态标识清晰,故障设备禁止投入使用。
检测管理检验流程规范,原始记录完整、可追溯;检验报告内容完整、结论准确,报告留存期限符合规定。
环保与安全严格管控机动车尾气、废油、废旧零部件、废弃制冷剂等危险废弃物,按规范收集处置;落实用电、机械操作、消防等安全制度。
